隨著涉案企業合規試點工作深入推進,合規異地監管難的問題日益突出顯現。當前,企業跨區域經營頻繁,上下游企業關聯犯罪,企業注冊地、經營地與犯罪地分離等情形較為普遍,而合規異地監管涉及辦案地與協作地檢察機關、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評估專家等多方面,異地協作過程中,在合規計劃制定、調查、整改、評估、監督等環節存在銜接不暢、效果不好等問題,唯有打破區域壁壘,健全完善協作、保障、評價機制,才能發揮企業合規成效。
完善異地監管協作機制。目前相關政策對異地監管作了原則性規定,但缺乏具體的協作運行機制。筆者建議,可以參考社區矯正社會調查評估制度,完善涉案企業合規“犯罪地主導、企業所在地實施、聯合評估驗收”的跨區域協作機制,由辦案地檢察機關作為委托方,根據具體案情決定啟動企業合規程序、列出合規調查提綱、審查合規整改方案、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等,由企業所在地檢察機關協助開展合規調查、組織第三方專家審查、開展束線機合規監督等工作,并可以聯合開展合規評估驗收。建立異地監管保障機制。合規異地監管通常由協作地檢察機關協調當地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組成第三方組織選任監督人,但是合規異地監管在人員、經費保障等方面往往缺少明確依據。筆者建議,將合規異地監管明確納入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職能,制定人員選任、費用收取等標準,推動企業合規異地監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合規異地監管有效實施,避免合規監督評估驗收流于形式,推動企業實質化整改,提升合規成效。優化異地監管評價機制。堅持將企業合規異地監管納入辦案地、協作地檢察機關考核正向指標,持續優化合規工作評價體系,推動企業合規異地協作結果運用,合力保障辦案地、協作地關聯企業健康發展,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